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延收字第21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延收字第2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延長收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延收字第211號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代表人 鐘景琨 訴訟代理人 周忠憲 相對人即受收容人 林仕杰 (男、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次延長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再次延長收容。
理由┌───────┬───────────────────────┐│收容期間│受收容人自110年6月28日起暫時收容後,經本院110│││年度續收字第864號裁定續予收容後,經本院110年度│││延收字第185號延長收容,聲請人於該延長收容期間│││屆滿(即110年10月5日)之5日前聲請延長收容。││││├───────┼───────────────────────┤│具延長收容事由│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第4項、第1項):│││V.無相關旅行證件,且證件仍待查核中,不能依規定│││執行。│├───────┼───────────────────────┤│無得不予收容之│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臺灣地區與││情形│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之1第10項準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2.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3.未滿十二歲之兒童。│││4.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5.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6.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延長收容必要性│受收容人具再次延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證據清單│經調本院110年度續收字第864號及110年度延收字第│││185號全卷核認無誤,並有流程管控表及本院110年10│││月4日之訊問筆錄等為證。│├───────┼───────────────────────┤│結論│再次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楷勳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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