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4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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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4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膺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30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膺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膺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王膺嘉前因詐欺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噯靜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附表:受刑人王膺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9/04/15109/04/12(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9/07/12)109/04/1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835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176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69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926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7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96號判決日期109/11/20110/04/27110/09/29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1926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7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9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1/07110/05/25110/10/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均否均否均否備註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911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721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8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