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322號債權人名峰花都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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