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927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之妨害公務事實部分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此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予判決如下:
主文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九日二十二時許,在其與母親乙○○所共同居住位於臺中市○區○○街○○號十六樓之住處內,基於傷害之犯意,無故持家中木桌揮擊乙○○之身體,致使乙○○受有頭部外傷併前額撕裂傷之傷害(甲○○此部分所涉普通傷害犯嫌,業經乙○○具狀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嗣警方據報指派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 柯志遠 警員前往現場處理,並於抵達現場後,旋即表明警察之身分。詎甲○○因不滿乙○○報警處理,竟於員警柯志遠依法執行調處職務,並因乙○○提出傷害告訴,欲將甲○○帶回派出所製作筆錄之際,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對員警柯志遠口出「你卒仔」(臺語發音)、「你這死白癡」、「幹你老母雞歪」(臺語發音)等不雅言語,而當場侮辱正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即員警柯志遠。
二、案經乙○○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以前揭不雅言詞辱罵之情,已於本院訊問時供認不諱,並有員警蒐證之影音光碟一片及由光碟錄音內容所轉載之譯文一份在卷可資佐證(見警卷第12頁至第13頁)。又被告用以辱罵值勤員警柯志遠之言語,即「你卒仔」(臺語發音)、「你這死白癡」、「幹你老母雞歪」(臺語發音)等詞,依社會通念,已達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及尊嚴,為輕蔑他人、使人難堪之詞,顯屬侮辱之言詞無訛。準此,被告之前揭自白,核已與客觀事實相符,自堪予以採信。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於本件此部分所為,應係犯刑法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又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即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以數句不雅言詞多次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合作派出所員警柯志遠之妨害公務犯行,其時地密接,侵害同一之國家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顯係基於同一妨害公務犯意下之接續行為,而為包括之一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其僅因一時激憤,即於承辦公務員即員警柯志遠執行職務時,當場辱罵之,對國家公權力之執行所生危害非輕;惟其犯後於本院終能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尚佳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富鈞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思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