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97號上訴人岱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温美玲 被上訴人新吉發米粉工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6,7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6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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