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21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2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2174號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