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9號上訴人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新明 送達代收人 王明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鐵道局間因107年度建字第9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玖佰捌拾萬捌仟柒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柒萬伍仟肆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書記官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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