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7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長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長義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長義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先後判決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各該案件之判決書為證,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經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佐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喬琳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折算一日│算一日││├────────┼──────────┼──────────┼──────────┤││││││犯罪日期│104年8月10日│104年8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156號│字第1546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277│104年度嘉簡字第1646│││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4年9月30日│104年12月18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277│104年度嘉簡字第1646│││判決││號│號│││├────┼──────────┼──────────┼──────────┤││判決│104年11月3日│105年1月5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備註│第4608號│第6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