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7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柏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20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柏菖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所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偽證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至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廖柏菖因犯偽證罪等案件,於附表一至三所示之
犯罪日期,犯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附表一所示部分:
茲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7年
9月19日,而如附表一編號2至7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詳如附表一編號2至7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07年9月19日之前;又附表一編號1至2、4至6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一編號3、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受刑人廖柏菖提出之請求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1紙在卷可稽。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附表一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㈡附表二所示部分:
茲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08年7月19日,而如附表二編號2至6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詳如附表一編號2至6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08年7月19日之前;又附表二編號1、3至6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二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聲請,有受刑人廖柏菖提出之請求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1紙在卷可稽。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就附表一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
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㈢附表三所示部分:
茲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09年1月
2日,而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詳如附表三編號2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09年1月2日之前,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書記官吳佩芬附表一:受刑人廖柏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7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5月9日│106年11月13日│107年4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142號│年度偵字第3664號、107│年度偵字第3664號、107││││年度偵字第4221號│年度偵字第4221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149號│107年度易字第598號│107年度易字第59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31日│107年9月21日│107年9月21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149號│107年度易字第598號│107年度易字第598號││判決├────┼───────────┼───────────┼───────────┤││判決│107年9月19日│107年10月24日│107年10月24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否│├────────┼───────────┴───────────┴───────────┤│備註│1.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6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6月15日│107年7月13日│107年8月23日│││││(聲請書誤載為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334號、10│年度毒偵字第1334號、10│年度毒偵字第1774號│││7年度毒偵字第1385號│7年度毒偵字第1385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361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361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56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9月21日│107年9月21日│107年11月20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361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361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564號││判決├────┼───────────┼───────────┼───────────┤││判決│107年10月24日│107年10月24日│107年12月10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1.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6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編號│7│以下欄位空白│以下欄位空白│├────────┼───────────┼───────────┼───────────┤│罪名│偽證│││├────────┼───────────┼───────────┼───────────┤│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6991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嘉簡字第50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4月27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嘉簡字第503號││││判決├────┼───────────┼───────────┼───────────┤││判決│109年5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備註│1.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69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附表二:受刑人廖柏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攜帶兇器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4月5日│108年5月6日│108年7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697號│年度偵字第5000號│年度毒偵字第1050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嘉簡字第832號│108年度易字第634號│108年度嘉簡字第12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28日│108年10月7日│108年10月9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嘉簡字第832號│108年度易字第634號│108年度嘉簡字第1250號││判決├────┼───────────┼───────────┼───────────┤││判決│108年7月19日│108年11月1日│108年11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否│是│├────────┼───────────┴───────────┴───────────┤│備註│1.編號5至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嘉簡字第25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5月1日│108年5月13日│108年7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案號│年度營毒偵字第177號│年度毒偵字第1215號、1│年度毒偵字第1215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216號│08年度毒偵字第1216號│├───┬────┼───────────┼───────────┼───────────┤││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115號│109年度嘉簡字第258號│109年度嘉簡字第25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2月18日│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115號│109年度嘉簡字第258號│109年度嘉簡字第258號││判決├────┼───────────┼───────────┼───────────┤││判決│109年3月17日│109年3月26日│109年3月26日│││確定日期│(聲請書誤載為11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1.編號5至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嘉簡字第25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附表三:受刑人廖柏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欄位空白│├────────┼───────────┼───────────┼───────────┤│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8月12日│108年11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2266號│年度毒偵字第214號││├───┬────┼───────────┼───────────┼───────────┤││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字第2976號│109年度嘉簡字第43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1月26日│109年4月20日││├───┼────┼───────────┼───────────┼───────────┤││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字第2976號│109年度嘉簡字第438號│││判決├────┼───────────┼───────────┼───────────┤││判決│109年1月2日│109年5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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