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5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15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1558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務人楊正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玖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