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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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57號原告 李麗凰 被告 黃兆昌
黃兆興 趙文寬 黃正惠 黃國瑞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華民國年月日欄中關於「102年12月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12月5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清怡
法官徐培元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黃豔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