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宜羚
黃瓊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6000元王宜羚、黃瓊慧自民國110年07月01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09日止年息0.90%001新臺幣86000元王宜羚、黃瓊慧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90%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6000元王宜羚、黃瓊慧自民國110年08月02日起至民國110年12月09日止年息0.09%001新臺幣86000元王宜羚、黃瓊慧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至民國111年02月01日止年息0.19%001新臺幣86000元王宜羚、黃瓊慧自民國111年02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0.38%附件:
一、緣債務人王宜羚前就讀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黃瓊慧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86,000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2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王宜羚於110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86,000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黃瓊慧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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