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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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4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筱喬選任辯護人彭大勇律師
郭栢浚律師具保人郭栢浚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暨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前因詐欺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且由具保人乙○○提出繳納一節,有保證金收據在卷可佐(見偵卷第39頁)。 嗣上開 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743號審理,然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拘提無著,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未果等節,亦有本院審判程序筆錄、送達證書、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拘提函稿、拘票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上開說明,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自應併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俊彥
法官姚億燦法官楊書琴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珮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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