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311號聲請人 許芃葳 相對人 盧崑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各如附表編號五至八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肆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五至八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編號五至八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8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其本票當然無效。此觀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如執票人所持有者非有效之本票,自不得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三、經查:㈠聲請人就附表編號5至8所示本票之請求,業據其提出本票原
本,並陳報其已向相對人提示,經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編號1至4之本票,其上並未記載發票之
年、月、日,依前開說明,此4紙本票即屬無效,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准許本票強制執行,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4年度司票字第131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未載│100,000元│104年4月10日│裁定送達翌日│CH748767│駁回│├──┼──────┼─────┼──────┼───────┼────┼──┤│002│未載│100,000元│104年5月10日│裁定送達翌日│CH748768│駁回│├──┼──────┼─────┼──────┼───────┼────┼──┤│003│未載│100,000元│104年6月10日│裁定送達翌日│CH748769│駁回│├──┼──────┼─────┼──────┼───────┼────┼──┤│004│未載│100,000元│104年7月10日│裁定送達翌日│CH748770│駁回│├──┼──────┼─────┼──────┼───────┼────┼──┤│005│104年1月8日│50,000元│104年4月25日│裁定送達翌日│TH560156│准許│├──┼──────┼─────┼──────┼───────┼────┼──┤│006│104年1月8日│50,000元│104年5月25日│裁定送達翌日│TH560157│准許│├──┼──────┼─────┼──────┼───────┼────┼──┤│007│104年1月8日│50,000元│104年6月25日│裁定送達翌日│TH560158│准許│├──┼──────┼─────┼──────┼───────┼────┼──┤│008│104年1月8日│50,000元│104年7月25日│裁定送達翌日│TH560159│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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