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6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6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66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36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6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書記官黃美雲┌─────────────────────────────────────┐│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6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億光電子股│兆豐國際商│96年1月30日│109,98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業銀行股份│││││││葉寅夫│有限公司板││││││││橋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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