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文豪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3號),暨移請併辦審理(112年度偵字第698、900、1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宋文豪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顏偲凡法官鄭虹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陳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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