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4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育霖
居基隆市○○區○○路00巷000號0樓(送達址)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298號),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3號案件受理,嗣被告於本院112年3月7日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自 白坦 認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被告、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並經被告、檢察官同意後,本院合議庭認本件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育霖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本院112年3月7日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自白坦認有罪之陳述:「一、我有收到並看過起訴書。二、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我認罪。三、我不認識他們,我是在網路上看IG剛好看到他們的廣告,他們跟我說會給我多少錢多少錢,他們也沒有給我,我覺得怪怪的,我就沒有再跟他們聯絡。
四、聲請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進行,請從輕量刑,給我自新的機會。」等語明確【見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3號卷第45至50頁】,並有本院112年3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36224號函及附件:被告楊育霖帳戶資料(帳號00000000000
0、戶名楊育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案人 吳宇軒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廣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吳宇軒提供匯款畫面擷圖(匯入000-000000000000)【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98號卷第21至27頁、第29至33頁、第35頁、第43至45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5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25054號函及附件:被告帳戶資料(戶名楊育霖、帳號000000000000)等在卷可稽【見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3號卷第17至31頁】。職是,本院合議庭認為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如上。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藍君宜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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