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朴交簡字第2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卓春慧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侯麗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