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45號抗告人 陳憲昭 即大成建築師事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郭秀麗 間因本院108年度勞執字第45號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