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83號上訴人即被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華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5萬6,9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4,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工程法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
書記官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