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號聲請人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劉沛慈 被告 萬愉東 原住連江縣○○鄉○○村000鄰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積欠原債權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借款債務,嗣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相對人之借款債權讓與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翊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又將債權讓與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又將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日前以雙掛號信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惟信函因「查無此人」遭退回,無法合法送達,故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住所不明,無法送達債權讓與通知,業據其提出經郵局退回之債權讓與通知信件及戶籍謄本為證,且本院函請連江縣警察局莒光警察所派員查訪,相對人僅設籍於戶籍址,惟未居住於該址,有該警察所民國106年9月6日連警莒字第1060000185號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楊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