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67號

原告 廖金來

被告 謝頤熹

上列被告謝頤熹因犯竊盜等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522號),經原告廖金來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李謀榮

法官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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