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原告 黃永泰 住雲林縣○○市○○里○○路000巷00號被告 張朝陽 住雲林縣○○市○○里○○街000巷00號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4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鴻仁
法官潘韋丞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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