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信友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黃信友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黃信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致群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