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178號原告 王金合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燕芳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原告應將起訴狀繕本翻譯成被告國家之語文(印尼文)或英文,以利送達。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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