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88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安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案號之記載「100年度易字第2880號」應更正為「102年度易字第288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號因誤載為「100年度易字第2880號」,惟乃屬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記載,茲更正為正確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88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蘭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壯隆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