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99年度宜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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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補字第101號
原 告 黎建杰 原名 黎傳添 .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黎圓嬌 發支付命令(99年度
司促字第589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200,000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