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42號聲請人 袁世澤 相對人 滕春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陸佰玖拾貳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02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四十五,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692元【計算式:(18815+500)×45/100=8692,元以下四捨五入,見台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0號卷第11頁】,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聲請人負擔1萬623元【計算式:(18815+500)-8692=10623】。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黃欣欣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