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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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0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鳳山巿新甲段12835號建物登記謄本及新甲段00000000號土地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