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159號債權人明日之星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丁運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碧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王碧瑩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報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