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3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3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易字第37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47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乙○○係夫妻關係,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家庭成員關係,甲○○於民國98年6月5日20時30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街○○○巷○○號居處,與乙○○發生口角爭執,乃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乙○○,乙○○因此受有左眼周圍瘀青、脖子瘀青及多處擦傷、右手臂多處擦傷、左手肘多處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等語。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本院安排被告與告訴人進行調解後,雙方已達成和解,告訴人並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1紙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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