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943號聲請人 蔡尚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美珍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經核聲請狀附表之金額欄未填寫,故請於聲請狀附表中補正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480702、CH480703)2紙之金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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