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8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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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8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代理人 洪鵬富 上列聲請人與 鄭宇妡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正本件帳單所示日期內有效之門號申請書及專案補貼款之收取約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