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32號原告 陳素卿 被告 許潔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簡字第9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劉容妤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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