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6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6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643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陳敏夫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參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康鉑晶片卡)使用,經債權人核給信用額度新臺幣(下同)80,000元並核發該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供債務人消費使用:依債務人同意債權人所訂立之「國際信用卡約定條款(下稱約定條款)」第6條之約定,債務人得使用信用卡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又依該約定條款第15條之約定,債務人得在債權人核給之信用額度內,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彈性付款,債務人於繳款日前未繳足應繳總金額時,即視為循環信用之使用,債權人得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依債權人就債務人之信用狀況核給之差別利率計息,詎債務人自民國102年10月9日起未依約繳款,合計簽帳消費累計尚欠39,439元,當時債務人適用之差別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11,該利息之計算至該等帳款結清之日止。
(二)債務人未於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並已連續逾二期,除應計付循環信用利息外,債權人得依約定條款第21條及第22條之約定,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2年10月9日起未依約清償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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