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號原告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被告 張景鴻
蔡茂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