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名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名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名原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月1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65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查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其最後判決之法院雖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6年2月16日以106年度上訴字第90號判決上訴駁回,然該法院係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駁回上訴,有該判決附卷可參,是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應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654號,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於法並無不合。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