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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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PHAMTHIMAI(越南國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399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16號、107年度偵字第39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偽造護照壹份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PHAMTHIMAI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3990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偽造護照M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得沒收之。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7月7日以107年度偵字第3990號為不起訴處分,不起訴處分書於107年7月16日送達受刑人即被告後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而扣案偽造護照M份,被告於警詢中稱為其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因本件犯罪所生之物,故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洵屬有據,自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李惠茹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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