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8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886號上訴人 蕭名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婉君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萬9,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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