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8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8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8804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務人李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伍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柒仟柒佰壹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柒萬伍仟貳佰伍拾肆元,及其中叁拾叁萬柒仟柒佰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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