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80號聲請人 張世燕 代理人 詹仲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1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薛中興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元大商業銀行營業部│103年9月25日│514,560元│YZ0000000000000││││限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