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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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8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EEKOKCHEN(中文名:李國進,馬來西亞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大麻籽壹包(淨重捌佰零貳點柒零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LEEKOKCHEN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偵字第238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大麻籽1包(淨重802.70公克),經送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38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案查扣之大麻籽1包(淨重802.70公克),經送驗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8年4月18日調科壹字第10823204320號鑑定書,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廖子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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