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056號債權人 蘇冠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保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蘇冠豪及債務人吳保岑均為未成年人,而債權人未敘明其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以裁定命債權人具狀增列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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