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簡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簡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桃簡字第260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桃簡字第260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4年8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亦未在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6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6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並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繳或具狀表明上開事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書記官李家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