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4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4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44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蔡佩芬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叁拾玖元,及其中
⑴新臺幣貳萬捌仟零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七日起,⑵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⑴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九⑵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叁拾壹元,及
其中⑴新臺幣捌仟陸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七日起,⑵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⑴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九⑵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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