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О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溢根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郭麗萍法官王義閔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詹國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