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字第5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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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簡字第5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交簡字第51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撤緩調偵字第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志宏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志宏於民國106年8月13日晚上7時2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友人 蔡家華 ,2人均未戴安全帽,且行經臺南市○○區○○路與和善街口處時紅燈右轉,適警員 黃昱杰 騎乘警用巡邏機車執行巡邏勤務、沿和善街由東南往西北方向行經該處時,發覺上情,乃上前攔查並示意陳志宏靠邊停車受檢,見陳志宏拒絕配合並加速駛離,遂鳴放警笛要求陳志宏停車受檢,詎陳志宏為規避警員依法攔檢舉發,明知於交通尖峰時段,在公眾往來之道路上逆向行駛、闖紅燈、蛇行、違規迴轉及驟然減速,極易釀成交通事故,致生人車通行之危險,竟基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附表所示之路段,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在公眾往來之道路上違規危險駕駛;嗣行駛至臺南市○○區○○路與王城路口處時,因驟然減速,致警員黃昱杰煞停不及而摔車倒地,黃昱杰因而受有右側前胸壁挫傷、右側上臂擦挫傷、右側前臂擦挫傷、雙手擦挫傷、右髖挫傷、右側前大腿擦挫傷、右踝擦挫傷、右大腳趾擦挫傷等傷害(陳志宏所涉傷害罪嫌部分,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並致生上揭路段用路人往來通行之危險。嗣經警查閱行車紀錄器及密錄器錄影畫面,通知陳志宏到案說明,而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㈠被告陳志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告搭載之友人蔡家華於警詢中之證述。
㈢告訴人即警員黃昱杰提出之職務報告書、郭綜合醫院診斷證
明書各1份、密錄器影像翻拍照片19張、行車紀錄器影像擷圖42張、光碟1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31張。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85條規定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
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規定之罰金刑部分,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30倍,與修正前規定之罰金刑部分經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本文規定調整倍數後之罰金數額,核屬一致,則修正後規定既僅針對原須經調整倍數之罰金數額予以明文,與修正前規定罰金刑之輕重相同,而無涉科刑規範之變更,即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規定,先予敘明。
㈡按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係為保護公眾
交通安全之社會法益,所稱之「他法」,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其他凡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皆是,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又持續性之危險駕駛行為極易導致往來人車通行失控,使車禍之發生及造成傷亡之危險均大幅增加,對於其他用路之車輛、行人造成嚴重之妨害,而有具體之危險性,自屬該罪所稱之「他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0
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為躲避警員攔查,於交通尖峰時段,在車輛、行人往來頻繁之市區道路上,沿途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穿梭車陣逃竄,其多次逆向行駛、闖紅燈、蛇行、違規迴轉之危險駕駛行為,極易失控而肇致交通事故及人員傷亡,顯已嚴重妨害其他用路人而致生交通往來之危險,而其最後驟然減速之行為,更使告訴人煞停不及而人車倒地,並受有前揭傷害,自已該當上開規定之「他法」無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被告基於單一妨害公眾往來之犯意,先後多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逆向行駛、闖紅燈、蛇行及違規迴轉、並驟然減速之行為,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㈢爰以被告之行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為逃避警員攔查開
單,竟多次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在交通繁忙之時段及路段上逆向行駛、闖紅燈、蛇行及違規迴轉,罔顧公眾交通往來之安全,甚驟然減速而肇致執行巡邏勤務之警員受有前揭傷害,所為實應予非難;復考量其危險駕駛行為之次數非少、路徑甚廣、期間長達約9分鐘,且使執法人員冒險追逐,耗費社會成本甚鉅;再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然尚未全數賠償完畢,復未履行緩起訴條件之犯後態度(此有調解筆錄及臺南地檢署公務電話紀錄單各1份【臺南地檢署107年度調偵字第177號卷第2頁、107年度緩字第1648號卷第13頁】附卷可佐);兼衡其於警詢中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依調查筆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徐書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第1項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行車時間(民國│行經路段(臺南市)及違規危險駕駛行為│││106年8月13日)││├──┼───────┼─────────────────────┤│1│晚上7時21分30│行駛和善街東北轉向和善街98巷,在和善街98巷│││秒許│跨越雙黃線,並西南往東北逆向行駛。│├──┼───────┼─────────────────────┤│2│晚上7時21分44│行駛和善街98巷接入武聖路69巷,在武聖路69巷│││秒許│西南往東北逆向行駛。│├──┼───────┼─────────────────────┤│3│晚上7時21分54│行經武聖路69巷與武聖路口時,闖紅燈左轉入武│││秒許│聖路。│├──┼───────┼─────────────────────┤│4│晚上7時22分13│在武聖路東南往西北逆向行駛。│││秒許││├──┼───────┼─────────────────────┤│5│晚上7時22分20│在武聖路跨越雙黃線,並東南往西北逆向行駛,│││秒至28秒許│途經武聖路與和緯路4段路口時,闖紅燈右轉和││││緯路4段,旋即迴轉駛入和緯路4段對向車道。│├──┼───────┼─────────────────────┤│6│晚上7時22分43│行經和緯路4段與中華西路2段路口處,東北往西│││秒至55秒許│南逆向駛入和緯路5段。│├──┼───────┼─────────────────────┤│7│晚上7時23分許│逆向行駛途經和緯路5段安全島缺口處切入順向││││車道行駛一段時間後,旋即迴轉、西南往東北逆││││向行駛和緯路5段。│├──┼───────┼─────────────────────┤│8│晚上7時23分20│途經和緯路5段安全島缺口處切入順向車道後,│││秒許│在和緯路5段與中華西路2段路口處闖紅燈右轉中││││華西路2段。│├──┼───────┼─────────────────────┤│9│晚上7時23分28│行經中華西路2段與中華西路2段851巷口,右轉│││秒至7時24分14│中華西路2段851巷,再接湖美一街173巷,復右│││秒許│轉湖美街,期間多次蛇行、跨越雙黃線並逆向行││││駛。│├──┼───────┼─────────────────────┤│10│晚上7時24分15│行經湖美街與和緯路5段路口時,闖紅燈右轉和│││秒許│緯路5段。│├──┼───────┼─────────────────────┤│11│晚上7時24分24│途經和緯路5段與湖美一街口處,左轉湖美一街│││秒至25分29秒許│,接和緯路5段234巷,再接大興街585巷,復右││││轉大興街、左轉大興街528巷、左轉大興街528巷││││13弄、右轉大興街602巷、左轉大興街602巷3弄││││後,再沿鹽水溪旁小路行駛,期間多次蛇行、跨││││越雙黃線並逆向行駛。│├──┼───────┼─────────────────────┤│12│晚上7時26分57│經鹽水溪旁小路駛入民權路4段,途經民權路4段│││秒許│與安北路口時,闖紅燈向左迴轉民權路4段。│├──┼───────┼─────────────────────┤│13│晚上7時26分57│行駛民權路4段左轉西賢六街、右轉西賢五街65│││秒至7時28分16│巷、右轉西賢五街,期間多次蛇行、跨越雙黃線│││秒許│並逆向行駛。│├──┼───────┼─────────────────────┤│14│晚上7時28分16│途經西賢五街與民權路4段路口時,闖紅燈左轉│││秒至57秒許│民權路4段並西往東逆向行駛,再自民權路4段安││││全島缺口處切入順向車道,旋右轉安平路426巷││││、右轉安平路406巷、右轉安平路446巷、左轉民││││權路4段並東往西逆向行駛,行經西賢五街再闖││││紅燈駛入順向車道。│├──┼───────┼─────────────────────┤│15│晚上7時29分3秒│沿民權路4段行駛至西賢六街口,再切入對向車│││至20秒許│道,東往西逆向行駛一段時間後,又切入順向車││││道。│├──┼───────┼─────────────────────┤│16│晚上7時29分50│行經民權路4段與安北路口,右轉安北路,在安│││秒許│北路蛇行、跨越雙黃線,並東往西逆向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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