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33號原告 葉慧玲 被告 柯秋玲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柯盛益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