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八號聲請人 陳俊麟 上列聲請人因與國防部後備司令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年度重上國字第一七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劉家榮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按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訴訟救助之聲請一經准許,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於上訴亦有效力。本件訴訟,聲請人即上訴人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一○○年度救字第五○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效力並無消滅原因,亦未依同法第一百十三條以裁定撤銷救助,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民國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一○○年度重上國字第一七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為由,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葉勝利法官阮富枝法官黃義豐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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