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4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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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4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周夢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昇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舜
鄭承峰 (原名 鄭錦榮
蔡政祐 相對人即債務人鄭承峰(原名鄭錦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肆拾肆萬零貳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佰陸拾萬零貳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及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業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依法應行清算程序,故應以全體董事為公司法定代理人。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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